如此爆料陳逸飛作偽不是兒戲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5-12-17]
我從事博物館工作,和陳逸飛沒有私交,從未涉及美術圈的是非。這次如鯁在喉,越界一吐。陳逸飛去世10周年,有些紀念的活動和文章出現(xiàn)是意料中的。但沒有想到,有些人卻以莫名的爆料來紀念他。
老熟人、老朋友、老同學以似乎很坦誠、很隨意、很自然的回憶,對陳逸飛一些不為外人道的八卦小節(jié)來了番“溫馨”的爆料, 從被畫界傳統(tǒng)上鄙視不齒的“對 著照片作畫?到后期就從攝影家手里買照片來對著畫”“在工作室畫畫,輪廓什么的用幻燈打好(再畫)”的作為,到甚至是自己一筆不動,堂而皇之地將代筆偽作 流通在外的劣跡,以及拍電影失敗,做服裝、雜志掙不到錢等等的無能?
我讀來很不是滋味。首先,對朋友、恩師不厚道。陰陽兩隔10年之際,非但沒有一點點緬懷的成分,反而有種讓人出丑的感覺,有幡然醒悟的揭露,也有合作人炫耀自己水平超高、與陳逸飛平起平坐,不用他修改一筆作假的能耐。
再則,無法律意識。要知道,如果代筆偽作屬實,這是一種弄虛作假、糊弄社會、謀取名利的詐騙性商業(yè)犯罪行為。
如果陳逸飛還健在,你們準備做“污點證人”檢舉對方,倒算是“大義滅親”。陳逸飛早已故去,難以追究法律責任,你作為當初違法行為的合作人,是想主動出來承擔自己所應負的那部分法律責任,以向社會謝罪嗎?卻不見點滴意向。
白紙黑字非同一般,這不是平時朋友間、飯桌上隨便說說,調侃幾句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那么輕松的。不管是所謂“合作者”還是半生不熟的“朋友”,“代筆” 指控其實已經涉及法律層面了。如果在法庭上,就必須拿出嚴密瓷實的證據(jù)來,人證物證,缺一不可。人證,一家之言不足為據(jù),有符合法律條件的人出來為你旁證 嗎?物證,此涉及文物藝術品的真?zhèn)危ùP亦應歸此),你能拿出可供司法依據(jù)的鑒定來證明哪些經由陳逸飛簽名認可并售出的作品是代筆的偽作嗎?
陳逸飛離開我們10年有余。他是我國那個年代藝術家的杰出代表、上海這座城市的文化名片。他的成就有目共睹,值得上海人驕傲,更值得他的朋友們緬懷。對 朋友的調侃、爆料也要有個度,何況陳逸飛曾經是你們之中不少人的恩師、好友。如果正如你們所說,陳有代筆偽作趨市流通,那就不屬于“楊冪腳臭”之類無足輕 重的小八卦。它非但殃及一位當事人的聲譽,并涉嫌違法的欺詐罪行,還可能影響到相關收藏家、畫廊、拍賣行等藝術品市場的利益。這是個具有法律嚴肅性的指 控,豈可兒戲?
或許陳逸飛就算活過來也不會去追究,畢竟他在世時已習慣了某些“老朋友”和“學生”的“爆料”,而且或許你們之間感情深厚,一切都可以包容。但作為圈外的人,可能就會“誤會”。你們這樣時不時地來一下,玷污了陳逸飛,你們也難辭其咎,何必!◆ 張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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