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實習記者 李夏)片某、金某通過公開宣傳銷售“齊白石作品資產(chǎn)包”“普洱茶”等收藏品的方式變相吸收40余名投資人的資金共計210余萬元,造成損失170余萬元。近日,北京三中院審結(jié)了這起案件,判決片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金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據(jù)了解,片某、金某分別為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二公司均不具備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的資質(zhì)。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間,片某、金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國粹苑等地設(shè)立辦公場所,雇傭人員,通過電話銷售、朋友介紹、互聯(lián)網(wǎng)宣傳等方式以甲公司名義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宣傳銷售“齊白石作品資產(chǎn)包”“普洱茶”等收藏品。將“齊白石作品資產(chǎn)包”等按照萬元一份的份額進行銷售,投資者可以出資購買其中的幾份或者幾十份,并向投資者承諾按照其購買的份數(shù),定期支付4%或者8%不等的月息,到期后將資產(chǎn)包回購,返還本金。
在高額返利以及返本回購的誘惑下,先后有40余名投資者累計將210余萬元投入上述公司的收藏項目及資產(chǎn)包項目,其中片某參與吸收金額210萬元,金某參與吸收金額40萬元。2015年1月份起,開始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投資者的返利,后宣稱公司已經(jīng)無力返還投資者利息及本金,投資人遂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片某、金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并承諾高額貨幣回報和返本回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中片某變相吸收的數(shù)額巨大,二人行為均已觸犯了刑法,均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片某系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組織、策劃和具體實施變相吸收資金行為,對全部犯罪金額承擔責任;金某負責具體的變相吸收資金行為,屬于犯罪的直接實施者,應對其參與吸收的金額承擔責任,鑒于二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事實,金某當庭認罪悔罪且退賠部分錢款在案,對被告人片某、金某予以從輕處罰,并對金某適用緩刑。
一審宣判后,片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片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nèi)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銷售收藏品為名,但不具有銷售收藏品的真實目的,系以高額返利回報和到期返本回購為利誘,吸收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投資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投資,提高投資風險意識,尋找正規(guī)合法的投資方式,不要被“投資收藏”等外衣迷惑,切勿輕易相信以“高息”“無風險”“返本回購”等字眼博人眼球的宣傳。一旦誤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陷阱,要保持沉著冷靜,及時報案,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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