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訴拍賣公司假一賠十被駁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5-06-26]
認為所拍工藝品與宣傳不相符,鐘女士將拍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5500元購買款并給予三倍賠償。一審判決拍賣公司返還5000元拍賣費以及500元傭金費,鐘女士需返還拍品后,鐘女士提出上訴,要求“假一賠十”。北京晨報記者近日獲悉,因拍賣公司事先告知對拍品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認為拍品不符宣傳
去年3月,鐘女士參加了北京潤德尚品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舉行的大型民間藝術品收藏無底價拍賣會,以5000元的價格拍下名稱為“大師作品、和田玉金皮籽料一統(tǒng)天下把件”的拍品,并支付拍賣公司5000元拍賣費及500元傭金。但拍下該拍品后,鐘女士發(fā)現鑒定書和拍品上均沒有大師落款,后又得知該拍品的外皮不是“籽料”的玉皮,色應該是人工染色,料是下品山料。故起訴要求判令撤銷合同并返還5500元購買款;要求被告三倍賠償以及賠償其材料費和交通費等共計430元。
被告否認假一賠十
潤德拍賣公司否認其承諾過假一賠十,稱拍賣須知及拍賣規(guī)則在醒目位置明確了注意事項,拍賣公司對拍賣目錄上的拍品不承擔擔保責任,且拍賣公司對所有拍品進行了四天預展。公司已充分做到告知義務。
一審判決被告返還鐘女士5000元拍賣費以及500元傭金費,鐘女士則需返還拍品。后鐘女士上訴要求改判退還其5500元,并提出十倍賠償等。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市二中院認為,拍賣前,拍賣公司將拍品進行了預展,并在《競拍須知》中聲明拍品由民間征集競得,拍賣公司對拍品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鐘女士在知曉上述瑕疵擔保條款,并且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涉案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仍自主選擇參與競拍,最終拍得涉案拍品,其應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
因拍賣公司表示如鐘女士同意返還拍品,則愿意返還鐘女士5000元拍賣費用及500元傭金費用,對此法院不持異議。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注:凡注明“中藝網”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均屬于本網站專稿,如須轉載圖片請保留“中藝網”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注明來源“中藝網”,否則本網站將依據《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維護網絡知識產權!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