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禁令叫停錢鐘書信件拍賣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4-02-17]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布七個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涉及國家賠償、土地承包、拆遷補償、醫(yī)患糾紛等領域。最高法院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這些案例,具有判例性質(zhì),對各級法院統(tǒng)一適用法律、裁判標準具有指導意義。
法院禁令叫停拍賣錢鐘書書信 推動收信人對發(fā)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保護
楊季康,也就是楊絳與中貿(mào)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也曾引起很大的關注。這個案件是因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引發(fā)的糾紛。申請人楊季康稱:錢鐘書(已故)與楊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錢瑗(已故)。錢鐘書、楊季康及他們的女兒錢瑗與李國強是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國強私人書信百余封,這些信件本由李國強收存,但是2013年5月間,中貿(mào)圣佳公司發(fā)布公告表示其將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公開拍賣活動,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為進行該拍賣活動,中貿(mào)圣佳公司還將于2013年6月8日舉行相關研討會、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舉行預展活動。
楊季康認為,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分別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錢瑗、錢鐘書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錢鐘書去世后,其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由楊季康繼承,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楊季康保護,發(fā)表權由楊季康行使;錢瑗去世后,其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由楊季康與其配偶楊偉成共同繼承,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楊季康與楊偉成保護,發(fā)表權由楊季康與楊偉成共同行使;鑒于楊偉成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張權利,故楊季康依法有權主張相關權利。
楊季康主張,中貿(mào)圣佳公司及李國強即將實施的私人信件公開拍賣活動,以及其正在實施的公開展覽、宣傳等活動,將侵害楊季康所享有和繼承的著作權,如不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將會使楊季康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所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責令中貿(mào)圣佳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公開拍賣、公開展覽、公開宣傳楊季康享有著作權的私人信件。
北京二中院依據(jù)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行為保全的規(guī)定作出了禁令裁決:中貿(mào)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fā)表、展覽、復制、發(fā)行、信息網(wǎng)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裁定送達后,被申請人中貿(mào)圣佳公司隨即發(fā)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br/>
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長金克勝認為,這個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權的臨時禁令,也是《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實施后首例針對侵害著作權行為作出的首例臨時禁令。同時,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國已故著名作家、文學研究家錢鐘書先生及我國著名作家、翻譯家、外國文學研究家楊絳女士,案件處理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審理法院積極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準確把握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既為權利人及時提供保護,又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在社會各界對錢鐘書手稿即將被大規(guī)模曝光一事高度關注的情況下,法院充分考慮了該案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準確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權利,又避免對拍賣公司及相關公眾造成影響。該禁令將有助于推動全社會特別是收信人對于發(fā)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保護,彰顯了司法權威,發(fā)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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